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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细则正式出台

      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,推进节能减排,促进大气污染治理,财政部、科技部、工信部、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》,标志着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正式出台。其中,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显示,纯电续驶里程大于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达6万元/辆,而纯电续驶里程大于5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为3.5万元/辆。

    《通知》显示,国务院批准同意,2013年至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,期限为三年。

    《通知》表明,此次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范围得到了扩大,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,都可以成为新能源汽车的示范城市。《通知》要求,能够满足条件的城市,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,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,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,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。

    此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,最大的特点是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。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,实行按季预拨,年度清算。

    对于补助标准,《通知》也做了具体明示,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,并考虑规模效应、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。2014年和2015年,纯电动乘用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乘用车、纯电动专用车、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%和20%;纯电动公交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。

    通知全文如下:

   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

    财建〔2013〕551号
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科技厅(局、科委)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发展改革委:

   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,推进节能减排,促进大气污染治理,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,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。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

    (一)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。重点在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,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。

    (二)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:

    1.2013-2015年,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,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。

    2.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%。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。

    3.政府机关、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,新增或更新的公交、公务、物流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%。

    4.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、公交车运营、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。

    5.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,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。

    (三)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,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,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(以下简称四部委)。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,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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